(2017)甘290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尕西木与马牙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尕西木,马牙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420号原告:王尕西木。被告:马牙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杰,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尕西木与被告马牙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尕西木以事故仍在交警队处理阶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尕西木撤回对被告马牙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尕西木承担。审 判 长 马原平审 判 员 赵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