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书龙与惠志军、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龙,惠志军,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吴书龙,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惠志军,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凌军,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书龙与被执行人惠志军,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书龙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助理审判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