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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书龙与惠志军、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龙,惠志军,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吴书龙,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惠志军,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凌军,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书龙与被执行人惠志军,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书龙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助理审判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