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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辉诉被告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辉,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104号原告:李明辉,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朝鲜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280-1号。法定代表人:张宗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辉诉被告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辉撤回起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故返还诉讼费2368元,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辉负担。审 判 长  于忠山人民陪审员  高秀艳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