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圣生、刘庚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圣生,刘庚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马圣生,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刘庚球,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寻乌县,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圣生与被执行人刘庚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庚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