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智勇与被告唐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勇,唐灿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72号原告:刘智勇,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兵,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灿明,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勇与被告唐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智勇负担。审判员 彭中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