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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银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钟伟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钟伟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172号原告:黄银英,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嫦,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8281D。负责人:陈焯燕。被告:钟伟雄,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银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钟伟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银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银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银英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68元,由原告黄银英负担。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