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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耀祥、丁生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耀祥,丁生根,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耀祥,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丁生根,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14)。法定代表人:史永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耀祥与被执行人丁生根、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生根、武汉翔龙建筑幕墙���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017)鄂9006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武汉乘风塑胶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额为2100万元,实缴额为2100万元,股权为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乘风塑胶有限公司享有的42%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淑涛审判员 石 少 华审判员 X X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奕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