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古义才与黄日英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义才,黄日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480号原告:古义才,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保昌,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日英,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理贵,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义才与被告黄日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古义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义才以与被告黄日英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义才负担。审判员 邓进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