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周省伟、张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周省伟,张留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282号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油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省伟被告:张留成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省伟、张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保全费419元,由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克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锦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