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甬石金鹤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甬石金鹤石化有限公司,宁波春欣燃料油有限公司,周开春,王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2811585-5)。住所地:宁波市百丈东路***号。代表人:王登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权,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象山甬石金鹤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3996-7)。住所地:象山鹤浦公园路50号。法定代表人:周开春。被执行人:宁波春欣燃料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56859-X)。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容容。被执行人:周开春,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容容,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象山甬石金鹤石化有限公司、王容容、周开春、宁波春欣燃料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本金及利息共计35862134.14元,被执行人周开春名下位于宁波市中兴路717号3层的房地产经三拍流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其他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宁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