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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李长林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李长林,刘静,李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长林,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静,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玉林,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长林、刘静、李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王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长林、刘静、李玉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平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李长林、刘静、李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