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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兆庆、曲桂琴、李明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兆庆,曲桂琴,李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兆庆、曲桂琴、李明霞。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