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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忠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忠铁,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市,现暂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6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忠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忠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忠铁酒后驾驶2016年5月4日21时12分粤J×××××号二轮摩托车由水口镇大园村出发,行驶至月山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忠铁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63.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忠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驾驶证和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忠铁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许忠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忠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玉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