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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俊喜与陈贵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喜,陈贵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421号原告:白俊喜,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陈贵良,男,1972年3月15日生,住卢龙县。原告白俊喜与被告陈贵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白俊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白俊喜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