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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0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厚鑫与被执行人王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074号之二本院对原告翟厚鑫诉被告王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正娇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翟厚鑫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王正娇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翟厚鑫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正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正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王正娇,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