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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县卫与朱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县卫,朱宏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910号原告:张县卫,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朱宏飞,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县卫诉被告朱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县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县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县卫承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