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云臣、王现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云臣,王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毛云臣,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汶上县。被执行人:王现朋,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毛云臣与被执行人王现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现朋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现朋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