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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万炳与雷光云、余燕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炳,雷光云,余燕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72号原告:胡万炳,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雷光云,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余燕惠,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胡万炳与被告雷光云、余燕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胡万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万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万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胡万炳负担。审判员  朱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