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雅琴与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雅琴,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汪雅琴。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汪雅琴与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04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雅琴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493.0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493.01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蔷执行员 赵东执行员 王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