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温珍连与赖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珍连,赖文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民初703号原告温珍连,男,1993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赖文奇,男,1993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原告温珍连与被告赖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珍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文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珍连诉称:2014年8月26日,被告赖文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2014年11月5日,被告赖文奇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赖文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赖文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4年8月26日、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借2万元、2万元,共计4万元,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均约定逾期不归还,本人自愿按上述借款的20%及利息的两倍计算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追讨借款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存费及担保费等全部费用,出借人有权向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份以及原告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赖文奇向原告温珍连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已支付该款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文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温珍连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赖文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赖朝玲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