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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众、马培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众,马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财保7号申请人:陈众,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马培霞,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申请人陈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培霞名下的位于二七区大学南路(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陈众出具了编号为10×××42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培霞名下的位于二七区大学南路(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陈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