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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贇、马巧英与上海恒基鑫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贇,马巧英,上海恒基鑫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221号原告:姚贇,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马巧英,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恒基鑫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皋,执行董事。原告姚贇、马巧英诉被告上海恒基鑫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贇、马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姚贇、马巧英负担。审判员  徐熙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