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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正伦与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正伦,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488号申请人:魏正伦,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魏正伦与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本���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皇甫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