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永建与郑恒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建,郑恒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43号原告:董永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恒坡,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永建与被告郑恒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董永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永建负担。审 判 长 贺东方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董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祖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