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东林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223号原告;张东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锐,镇平县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闵丰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生,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张东林与被告闵丰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东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东林负担。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