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东林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223号原告;张东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锐,镇平县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闵丰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生,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张东林与被告闵丰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东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东林负担。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