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武福海与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武福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有柱,系该村村委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福海,男,1944年12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与武福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2005年3月因村委修建学校,经过与武福海协商,占用了其0.64亩原承包土地,但又重新划分了0.4亩土地,让他继续耕种。前任村长任职期间,也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现任村长上任后又给予他1.5万元补偿。一审判决村委赔偿的标准为每亩1914元,也不符合我村土地收入实情。当地的土地收入每亩最高只有1000元左右。除了化肥、种子、劳动力的投入以外,每亩地纯收入大约只有四至五佰元。判决每亩赔偿1914元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有失公平。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请依法予以改判。武福海辩称,村委没有给其调换土地,也没有给与任何经济补偿,是镇里给了1.5万元,村委强占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导致其不能耕种,应当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武福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堡村村民委员会立即返还其所承包的本村0.64亩耕地,并赔偿自2005年至2016年间的损失;2、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审理查明,199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耕种本村村东0.64亩的耕地,承包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同年6月,介休市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集农用(1996)字第0407205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了上述耕地承包合同的事实。2005年3月21日,被告将原告所承包的上述耕地予以拍卖用作宅基地至今。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或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应当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的村民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介休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确认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在原告上述耕地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或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对承担返还原告所承包的耕地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承包的本村村东0.64亩的耕地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可参照山西省公布的土地亩年产值1914元进行计算,自2005年3月起直至起诉之日止(2016年7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福海所承包位于本村0.64亩耕地并以每亩每年1914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2005年3月起直至2016年7月止;二、驳回原告武福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武福海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村委会未经其同意侵占了该土地,应承担返还义务及赔偿相应损失。村委会虽不服提起上诉,但对其上诉理由武福海均不认可,村委会也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根据农业统计部门调取的同类土地平均收入计算武福海的相应损失并判令村委会返还诉争土地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秀萍审判员 杨娇瑞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