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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盈千汇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盈千汇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61号原告青岛盈千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盈千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盈千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张方栋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