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湛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红,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申请执行人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辽0204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20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并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人的债权人民币2078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晓波审 判 员 冯 哲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