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敖华良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华良,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052号原告敖华良,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李业山,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民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代理人文厚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华良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华良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华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敖华良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蒋 荟人民陪审员 王彦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