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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敖华良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华良,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052号原告敖华良,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李业山,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民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代理人文厚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华良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华良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华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敖华良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蒋 荟人民陪审员  王彦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