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李星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李星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35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东路22号利丰印象望江苑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6015XU。负责人:徐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李星志,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诉被告李星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常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