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段刚强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刚强,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刚强,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刚强与被执行人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