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艾美亚贸易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美亚贸易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73行初3094号原告:艾美亚贸易公司(AL-AZMEYAHTRADINGCORPORATION),住所地沙特阿拉伯王国利雅得阿尔马拉兹区达赫兰街。法定代表人:奥玛尔·赫戴夫(Dr.OmarAlHudaif),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平,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敏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法定代表人:许雪华。原告艾美亚贸易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422号关于第7711162号“GLOR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艾美亚贸易公司撤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艾美亚贸易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 颖审 判 员 彭文毅审 判 员 张晰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洪占法官助理 付晨宇书 记 员 李婉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