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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2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余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余翠霞,王成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02160N。法定代表人:吴超,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秋艳,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立医院与李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