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叶灿方、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叶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叶灿方,叶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财保22号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被申请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欧健。被申请人:叶灿方,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叶灿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北岭路**号“星湖上院”第*幢01房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及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北岭路**号“星湖上院”第***幢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以上保全提供银行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北岭路**号“星湖上院”第**幢**房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二、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北岭路**号“星湖上院”第**幢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