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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行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81号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19号。案由犯行贿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6)川070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