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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成来与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来,曹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80号原告:孙成来。被告:曹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来诉被告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孙成来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进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