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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宋国强,袁媛媛,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周村区机场路1098号。法定代表人:苗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国强。被执行人:袁媛媛。被执行人: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政府北邻文化大院。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国强、袁媛媛、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国强名下备案编号为201511285GR32833****号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无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