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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474号自诉人桑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日,住禹州市。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住禹州市。自诉人桑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桑某某以被告人已将(2016)豫1081民初7130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所欠货款向自诉人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桑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俊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