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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春光、代启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春光,代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代春光,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代启芳,女,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春光与被执行人代启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97658.47元,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