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灵芝、樊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灵芝,樊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灵芝,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二平,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孙灵芝因与被上诉人樊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孙灵芝在提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孙灵芝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灵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