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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与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负责人:黄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何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新0109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01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若昱审判员  韩春梅审判员  沙塔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