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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晓宁与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宁,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宁,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新淼,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118XXXX。法定代表人杨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男,汉族,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后勤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斌,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宁因与被上诉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年小民初字第03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晓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左新淼,被上诉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甘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对本案诉争土地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该项争议直接涉及本案一审原告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属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年小民初字第031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晓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璟芳审判员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