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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庆发与被执行人吴赫龙、孙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发,吴赫龙,孙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发,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吴赫龙,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银强公司执行董事,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占山,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银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同江市。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发与被执行人吴赫龙、孙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鞠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