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秀生与被执行人李新江、同江市新春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生,李新江,同江市新春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尹秀生,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新江,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同江市新春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李新江,注册号230881600093545,经营场所,同江市。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秀生与被执行人李新江、同江市新春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