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任军、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军,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72号申请人:任军,男,汉族,1971年月11日出生,住济宁高新区。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北村法定代表人:程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与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机器三台(价值21万元):无锡红旗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管式反应器一台,制造日期2014年2月,产品编号20140152,压力容器类别Ⅱ,设备代码21501098220140152;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管式反应器R101A一台,制造日期2013年6月,产品编号13086,设备代码21501006320130086压力容器类别Ⅱ;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管式反应器R101B一台。申请人任军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鲁0811民初474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机器三台:无锡红旗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管式反应器一台,制造日期2014年2月,产品编号20140152,压力容器类别Ⅱ,设备代码21501098220140152;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管式反应器R101A一台,制造日期2013年6月,产品编号13086,设备代码21501006320130086压力容器类别Ⅱ;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管式反应器R101B一台。二、保全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