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昱与罗朋、黄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昱,罗朋,黄秀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801号原告:杨昱,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朋,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告:黄秀贤,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原告杨昱与被告罗朋、黄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昱撤诉。本案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3101元,由原告杨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