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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昱与罗朋、黄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昱,罗朋,黄秀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801号原告:杨昱,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朋,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告:黄秀贤,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原告杨昱与被告罗朋、黄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昱撤诉。本案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3101元,由原告杨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