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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与亢富生、张秀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亢富生,张秀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547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碧玉家园东侧,兴华大街东段北侧。负责人:张少波,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卫,男,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亢富生,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秀立,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与被告亢富生、张秀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嘉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