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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富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富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9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富剑,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富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富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富剑至义乌市江东街道蓝宇影院被害人黄某的办公室,趁办公室内无人之际,将放在办公桌边的两条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藏在衣服内盗走。2017年3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郑富剑至义乌市江东街道蓝宇影院被害人黄某的办公室,趁办公室内无人之际,将放在办公桌边的两条花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1640元)藏在衣服内盗走。2017年3月26日上午8时,被告人郑富剑至义乌市江东街道蓝宇影院被害人黄某的办公室,趁办公室内无人之际,将放在办公桌边的两条黄鹤楼南洋五号香烟(价值人民币1600元)藏在衣服内盗走。现被告人郑富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富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郑富剑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富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富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富剑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富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樟仁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鲍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