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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思山与新县周河乡汤冲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山,新县周河乡汤冲村委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3号原告张思山,男,汉族,成年,住新县。被告新县周河乡汤冲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张孝维,该村村委会主任。住所地:新县周河乡汤冲。审:原告张思山与被告新县周河乡汤冲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贤利陪审员  徐 伟陪审员  邵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