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思山与新县周河乡汤冲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山,新县周河乡汤冲村委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3号原告张思山,男,汉族,成年,住新县。被告新县周河乡汤冲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张孝维,该村村委会主任。住所地:新县周河乡汤冲。审:原告张思山与被告新县周河乡汤冲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贤利陪审员 徐 伟陪审员 邵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