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树宝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陈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星小区7栋2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树宝,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京华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343元,并承担执行费17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